第六条 救助病种
现阶段主要救助以下病种。省红十字会可根据大病救助基金筹措情况,确定和调整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白血病;
(三)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四)先天性心脏病;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七条 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所余的由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补偿(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
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
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
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补偿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
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优惠减免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对其免收挂号,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大型设备检查费(核磁共振、CT、心电图、脑电图、彩超)、手术费减收20%;如因急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先行予以收治。